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城东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公告
海税城东送达公告〔2026〕1号
| 发布时间:2026-07-13 10:05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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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海税城东社限缴字〔2026〕108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请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城东税务分局领取《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城东税务分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城东税务分局
郁宏、冯天佑 联系电话:0513-88761202、0513-818505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城东税务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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