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基金取得被投公司股息红利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 留言时间:2026-07-09 | 答复时间:2026-07-10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基金,合伙人均为公司法人主体。合伙企业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A,合伙企业通过证券账户取得上市公司A的股息分红,是否需被扣缴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且股息红利收入已并入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不涉及自然人个人合伙人,是否无需扣缴个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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