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3-20 10:3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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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25-10-01至2025-12-3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受到本通知后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6〕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告满30日起,即视同已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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