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留言时间:2026-01-28 | 答复时间:2026-01-29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账面计入无形资产,该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摊销?摊销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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