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1-29 08:5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加盖于行政复议工作中以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自2026年2月1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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