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5 11:2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德雷奥洁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3140659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金税开 强催〔2025〕00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金税开 强催〔2025〕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
金税开 强催〔2025〕004号
江苏德雷奥洁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3140659159):
本机关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月23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一税通〔2021〕38982号、金税一税通〔2022〕527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万陆仟零陆拾元陆角陆分(¥:26060.6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 系 人:雍汉云、於如祥
联系电话:0517-86981057
联系地址:金湖县金湖西路188号金湖国际大厦7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
雍汉云 苏税征320831190226
於如祥 苏税征320831190278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