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5〕4019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6:5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6年3-4月你单位接受长春市雯采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创绘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志顺康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熙潮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恰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发票代码2200154130,发票号码00075920-00075969,00189309-00189333,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2864252-12864303;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24769087-24769094,38721168-38721180),金额合计14762053.12元,税额合计2509549.08元,价税合计17271602.2元,定性虚开。2.2016年3-4月你单位向赞皇县运旺能源有限公司、赞皇县旭宏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顾然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斯巴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新耐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谭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982281-15982355,发票号码15999201-15999275),金额合计14793109.48元,税额合计2514828.67元,价税合计17307938.15元,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具体文书文号 |
1 | 淮安彪军商贸有限公司 | 91320811MA1MFX5Q51 |
淮税二稽处〔2025〕65号 淮税二稽不罚〔2025〕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