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崇税 送达公告〔2025〕6011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1:0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宣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催告书》(通税崇川强催〔2025〕06014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催 告 书
通税崇川强催〔2025〕06014号
南通宣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055183465Q)
本机关2023年0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三分税通〔2023〕2597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欠缴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款(大写)壹仟捌佰柒拾元玖角伍分(¥:1870.95),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蔡颖、朱丹
联系电话:0513-85268113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6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
蔡颖 苏税征320602190615
朱丹 苏税征320602250004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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