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3 14:3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催告。因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人:刘杰、沙莹
联系方式:0512-3687961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送达文书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催告书文号 |
1 | 昆山沃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583MA22TL6064 | 昆税花桥强催【202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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