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附件所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2025-09.xls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