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总公司签合同,能否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
留言时间:2025-08-19 | 答复时间:2025-08-20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留言内容:
建筑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定合同后,内部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
请问这样可行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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