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5-06-30   答复时间:2025-07-02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留言内容:

我公司2025年3月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一宗土地,已按照土地价款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现在缴纳完毕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款并办理完毕土地权属证书后,2025年6月按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是否还应该还要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将未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去单独申请缴纳或补缴出地出让契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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