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5年6月)

发布时间:2025-07-16 09:14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政策类

1.加计抵减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设备、器具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答:(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核算台账。

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结束后,对加强年度汇算监管有哪些措施?

答:(1)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2)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申报操作类


5.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申报错了,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更正操作?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更正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办理。

财务报表更正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办理。

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有误如何更正和作废?

答: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后,如发现存在申报有误、退税审核不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错误、收入漏报等情况,汇算申报后发现数据有误,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看申报情况,对已申报信息进行更正或者作废。

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具体操作。

https://mp.weixin.qq.com/s/kzxCJYzAa2z_CfJViwHWPA

7.企业选择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企业选择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无需备案,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均可享受,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其中,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次《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所以会发生暂时性税会差异,享受当年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则需纳税调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