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类、四类名单主动公开(2025年6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6-03 09:17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相关规定,现主动公开全市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名单(统计截止到2025年6月3日)。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附件1 全市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类名单(2025年6月3日).doc

附件2 全市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四类名单(2025年6月3日).doc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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