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15:1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如皋长三角石化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2MA1MDB1P0Q):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如皋市长江镇纬五路88号)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取得上海鲲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
1.经检查,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取得上海鲲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金额合计246354482.97元,税额合计41880262.04元,价税合计288234745.01元,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确认为虚开。
接受上述虚开发票后,短期内频繁领票,集中向下游开具发票,存在大量资金闪进闪出现象,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其控制的多家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经查你单位为纯贸易公司,进销发票存在明显对应关系,确认你单位在接受上海鲲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后对应向下游开具的发票266份,金额合计248861729.27元,税额合计42306493.39元,价税合计291168222.66元。
3.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如皋长三角石化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2025-6.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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