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无锡维纳克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无锡维纳克金属有限公司) .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