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苏)(苏园高贸)税非告(2025)4号.xls
附件2:(苏)(苏园金商)税非告(2025)4号.xls
附件3:(苏)(苏园科创)税非告(2025)4号.xls
附件4:(苏)(苏园唯亭)税非告(2025)4号.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