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5〕2 号
发布时间:2025-02-12 10:3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
如皋市华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2MA1P3B5H9W):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7月8日向青岛致华成邦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地址。
2.判定你企业与下游3家单位的经营业务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如皋市华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