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通税稽二公〔2025〕2 号
发布时间:2025-02-12 10:37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如皋市华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2MA1P3B5H9W):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7月8日向青岛致华成邦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地址。

2.判定你企业与下游3家单位的经营业务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原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如皋市华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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