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5〕01110号
| 发布时间:2025-12-09 16:5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1. 泰州市通陵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不罚〔2025〕33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041799.53元,税额合计4404598.47元,价税合计44446398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7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483565.82元,税额合计1767662.62元,价税合计14251228.4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 泰州市淤溪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不罚〔2025〕313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209469.53元,税额合计3983041.41元,价税合计40192510.9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7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149812.12元,税额合计1517824.42元,价税合计12667636.5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具体文书 文号 |
1 | 泰州市通陵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 | 91320829MA1NAEW73E |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不罚〔2025〕3336号 |
2 | 泰州市淤溪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 | 91320829MA1NAF9N00 |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3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不罚〔2025〕31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