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化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25-10-09 16:51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专利、版权、商标等无形智慧成果的价值日益凸显。作为其重要变现途径之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被纳入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范畴进行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相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年度终了后进行综合汇算清缴。

一、特许权使用费存在的公平之困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简化税制、实现税负公平,然而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特殊所得的征管实践中,却逐渐显露出一些值得深思的不足与困境,尤其对潜心创新的发明者与创作者而言,公平性正遭受挑战。

(一)研发周期漫长与收入集中纳税的矛盾。一项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或核心技术,其诞生绝非朝夕之功。发明人往往需倾注数年甚至十余载心血,期间不仅需持续投入智力与时间,更伴随着巨大的直接研发成本、实验损耗及机会成本。然而,当成果转化、权利转让最终带来可观收入时,税法却要求将这笔凝聚多年付出的所得在单一年度内一次性全额计税。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下,极易触发最高档税率(45%),实际税负远超其多年平均收入水平应承担的税率。这种因收入确认时点集中造成的“税率跳升”,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产生明显背离。

(二)成本费用扣除机制的缺位。现行税法下,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可定额或据实扣除20%的费用外,几乎无法抵扣产生该收入所对应的真实、巨额成本。《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应税所得为收入额减除成本后的余额,但对特许权使用费,研发阶段的材料费、设备折旧、专业咨询费、前期市场调研投入等均未被纳入可扣除范围。这与企业经营所得可据实扣除合理成本形成鲜明反差,使得发明人个人实际承担了“毛收入课税”的不利局面,未能真实反映其净收益。

(三)预缴机制的缺失与汇缴的压力。不同于工资薪金由支付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特许权使用费通常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通常按20%预扣率),待年度汇算时再根据综合所得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进行多退少补。对于大额、一次性的特许权收入,预扣税款往往远低于最终汇算时应补缴的高额税款。纳税人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于汇算清缴期突遇数万乃至数十万元的补税义务,现金流压力陡增,甚至可能影响其后续研发投入或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设计对取得非定期、高额特许权收入的群体尤为不友好。

(四)现有税制还存在诱发避税行为的潜在漏洞。面对高昂的一次性税负,纳税人可能倾向于采取“化整为零”策略,如将一项专利的许可或转让人为拆分成跨年度的多笔小额支付,或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等载体将特许权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利用不同所得类型间的税率差和核定征收政策进行避税。这不仅侵蚀了税基,也扭曲了资源的正常配置,更凸显了当前制度在反避税规则针对性上的不足。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优化之径

为化解上述困境,修复税收公平,激励万众创新,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课税规则进行优化刻不容缓。可行的优化路径应聚焦于以下几点:

(一)探索引入“收入跨年度分摊”机制,熨平税负波动。这是解决收入集中课税问题的核心方案。可借鉴国际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销售所得按多年分期确认,允许纳税人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研发日志、合同、成本记录等),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理分摊计入成果研发关键期或转让许可协议覆盖的多个纳税年度。分摊的具体年限、方法(如直线法或按成本投入比例)需在税法中予以明确规范,并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如最低研发周期要求、收入规模门槛等),防止滥用。此举能显著降低因收入集中带来的税率攀升效应,真实反映纳税人的长期经济能力。

(二)构建更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扣除体系,转向“净所得课税”。应当突破现行简单按收入比例扣除的框架,允许个人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与该笔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成本支出。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与折旧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专业中介服务费等。税务机关可制定标准化的扣除凭证清单与归集指引,并设定可扣除成本的上限,兼顾征管效率与公平。通过承认研发投入,确保税收真正作用于创新者的“净收益”,提升税收制度的科学性与激励性。

(三)完善预扣预缴制度,缓解汇缴现金流压力。针对大额一次性特许权使用费,应优化代扣代缴规则。例如,可授权支付方在支付金额超过一定阈值时,参照纳税人上一年度综合所得预估税率或按更接近其潜在边际税率的档次(如25%或30%)进行预扣,而非僵化使用20%的预扣率。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与服务,提前向潜在取得大额特许权收入的纳税人推送税务风险提示与分期缴税等政策信息,帮助其做好财务规划,避免汇算时出现难以承受的补税负担。

(四)强化反避税监管并探索税率结构优化,堵塞漏洞并提升整体公平。针对拆分收入避税行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中增设针对自然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时间、金额或形式以规避特许权使用费高税率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明确税务机关有权按“经济实质”重新定性交易并调整计税。长远看,可研究优化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如在最高几档税率之间增设级距,或适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减轻高收入群体(包括取得大额特许权收入者)的整体税负压力,从根源上减少避税动机,同时提升我国对高端人才的税收竞争力。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制度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纳入,其统一税率的初衷本为公平。然而当漫长的智慧耕耘被迫在瞬间兑换为税单上冰冷的数字时,公平的天平已然倾斜。当研发的汗水无法在税款中留下扣除的印记,创新的热情便可能蒙上阴影。唯有跳出僵化时点的桎梏,正视智慧成果积累的长期性,在税制中嵌入时间的维度与成本的逻辑,方能在汲取必要财政收入的同时,守护公平与激励的初心,让税收真正成为智慧之火持续燃烧的守护者而非无形之水。改革之途虽需审慎,却势在必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