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选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5-10-31 14:4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含苏州地区)为江苏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2年之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 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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