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须关注新要求
| 发布时间:2025-10-24 09:3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 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适用进一步予以明确。
新增关联交易加计抵减限制
《通知》第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增值税法中的应税交易,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服务包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企业实际经营中,因供应商验证、原材料集中采购以节约成本等因素,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转售原材料等应税交易。 然而,实务中,部分关联企业利用增值税 “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抵扣机制,互相开具发票导致进项税额突增,在关联企业增值税负担整体不增加的情形下,购入方企业还额外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总分支机构或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此项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增加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在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剔除总分支机构或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均符合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甲公司将一批原材料以含税价113万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3%)销售给乙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乙公司购进原材料取得的13万元进项税额,因是同一控制下企业间的应税交易,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回购加工产品仅加工费可加计抵减
《通知》第七条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本条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销售+回购”形式增加进项税额,使货物在多次流转过程中重复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采用“销售+回购”业务形式的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仅就加工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而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流转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可以按规定勾选抵扣,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总分支机构间、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通知》第六条已明确此类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销售+回购”业务,支付加工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在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流转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丙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原材料采购、对A产品深加工及销售业务的企业,丁公司是经营A产品初加工的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均符合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且非总分支机构,也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2025年7月初,丙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一批原材料,支付价款100万元(不含税,下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3万元。丙公司将这批原材料以1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丁公司,丁公司将上述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后,以130万元(含20万元加工费)的价格销售给丙公司。丙公司回购半成品后,将其进一步加工成产成品,于7月底,以15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各销售环节均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丙公司当月无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发生,上期留抵税额为0。
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丙公司允许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包括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3万元;加工费的进项税额2.6万元(20 × 13%),两部分合计为15.6万元,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0.78万元 (15.6 × 5%)。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发生原材料购销的进项税额14.3万元(110 ×13%)、半成品销售中除加工费以外的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14.3万元(130 × 13%- 20 × 13%),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假设丙、丁公司属于总分支机构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丁公司为丙公司产品提供加工业务,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丙、丁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包括货物流转、加工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新增条件
《通知》新增36个月无税收违法记录要求,并细化追缴及动态管理。《通知》规定,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除了应在 2025 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条件外,还须满足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已纳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因研发投入占比不达标、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等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虽然尚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内,仅就结余的加计抵减额继续进行抵减。实务中还需关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 但尚未重新取得资质的情形。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纳税人,不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建议存 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先暂停计提加计抵减额,待资格确认后,再按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未计提的进项税额一并补提。
此外,《通知》明确,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删除“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的界定。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无论委托方本身是否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委托生产的销售额均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而并非仅就“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的委托方企业计算制造业占比的限制。如果从事产品生产的制造企业因其生产能力不足,或者不具备部分环节的生产能力,将部分加工业务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相关销售额也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受托企业在满足《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其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对于从事制造业生产,同时存在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在计算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占比时,应剔除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对于制造业业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在50%临界点的企业,应避免因多计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导致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计算有误,从而错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出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