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河口税务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鲁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14户单位:
你(单位)存在税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河口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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