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02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5:0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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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4〕7号



淮安卓东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NT2W21G)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56号)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莫小星电话,提示为空号;根据办税人员高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陈述,你单位由廖总(姓名不清楚)负责与昇茂公司高磊对接相关发票开具事宜,通过微信告知开票内容和金额,昇茂公司按照其要求去开具发票,对于你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知情,没有联系过你单位的其他人员,廖总于2023年5月份已经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找,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税务登记地址没有你单位。2023年11月07日主管税务机关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纳税申报虚假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到目前,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6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4055166.55元,本期应纳税额407262.83元,本期已缴税额10000元,期末未缴税额397262.83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为0申报,2023年7月以后没有申报记录。

截至目前,你单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形成欠税费款合计427509.28元。

3、银行资金异常

经查,你单位税务系统中无对公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根据你单位开具发票中收款银行账号查询,该账号显示名称为“淮安宽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你单位银行账户;后通过淮安倍曲建材有限公司银行流水信息发现你单位银行账号,你单位企业自成立以来到目前共资金流入14354363.24元、资金流出14354339.6元,通过汇款名称与你单位下游企业交易明细进行比对,进出资金汇款名称与你单位下游交易企业名称全不一致,且资金快进快出。

4、生产经营不真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人员,逃避缴纳税款,登记银行账号虚假,实际经营资金不匹配,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状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企业走逃失联;

证据四: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用于说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企业发票领用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的领购情况;

证据六:企业下游发票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下游发票明细情况;  

证据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记录、欠税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八: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以及银行查询结果用于证明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不真实,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开具后实际控制人走逃,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实际经营资金收付不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26日对福州花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4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3905-03013918;于2022年5月30日对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3919、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53848-20653852;于2022年6月13日对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4810-03014826、开具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61992-20661996;上述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055166.55元,税额527171.62元,价税合计4582338.17元,上述对外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票均为虚开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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