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5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4 15:0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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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费希尔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0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二稽税通 〔2022〕1003号
江苏费希尔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323648362L):
对你(单位)(地址:金湖县神华大道288-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
你单位接受15份贵州迪扬汇辰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200191130、发票号码:03470281-03470295、金额1415929.15元、税额184070.85元、价税合计1600000.00元,货物名称:采煤机),均已认证申报抵扣。经核实,你单位与刘桂香共同从江苏中机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了一台二手采煤机,价格1000000元,江苏中机设备有限公司表明不开发票,你单位要求刘桂香提供进项发票用于公司走账,后刘桂香提供贵州迪扬汇辰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00000元由贵州利泰矿业有限公司直接打款给江苏中机设备有限公司;刘桂香在中间提成劳务费30万元(由你单位转账176000.00元及KBSG500型干式变压器一台124000.00元冲账),176000元已汇入贵州迪扬汇辰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将该笔款项计入你单位库存商品,结转成本;KBSG500型干式变压器124000元,你单位未入账,也没有申报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第18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定性偷税,应补缴2019年4月份增值税184070.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转让变压器设备少计收入行为定性偷税,应补缴2019年4月份增值税14265.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征该单位2019年4月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916.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4958.41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规定,补征该单位2019年4月教育费附加5950.09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规定,补征该单位2019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3966.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增成本424000元,转让变压器收入124000元少计收入,定性为偷税,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1176000元成本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4951.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检查所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2021年5月13日止)。
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