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2〕415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15:2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2〕3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2〕35号

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MA1MMWT51E)

经我局(所)于2022年07月01 日至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河区清河嘉园1号楼199-34号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2年07月31 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自营2个物流快递网点淮安清河北京路店、淮安清江浦金网店向寄件客户收取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993529.68元(含税),其中:2019年365119.84元、2020年626363.59元、2021年1-4月2046.25元。通过一级网点淮安清河北京路店,向淮安清江浦东湖店、淮安清江浦锦绣华庭店等9个加盟二级网点收取物流快递充值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934652.64元(含税),其中:2019年37776.9元、2020年816155.41元、2021年1-4月80720.33元。向淮安清江浦东湖店、淮安清江浦锦绣华庭店二级网点收取抽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8050.24元(含税),其中:2019年1177.77元、2020年13743.18元、2021年1-4月3129.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22849.71元,2020年度应补缴增值税7671.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9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201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4756.05元,2020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25564.0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顺合心快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运单明细、互开票数据、资金明细)。用于证明其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2、苏州顺合心快运有限公司情况核实说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网点运单明细统计。用于证明其向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揽收快递业务,收取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劳务费共计2231865.12元,揽收计费重量3262356.84公斤。

3、韩苏艳笔录。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自营2个网点、9个加盟网点、收取抽成少申报收入。

4、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网点运单明细统计。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向其9个加盟二级网点收取物流快递充值款项,向淮安清江浦东湖店、淮安清江浦锦绣华庭店二级网点收取抽成揽收计费重量。

5、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收入情况说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确认的电子数据等。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自营2个网点、9个加盟网点、抽成少申报收入计算过程。

6、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及开具专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7、委托书。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韩苏艳全权处理税务检查事宜。

8、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淮安市苏阳物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骗取留抵退税、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对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79014.36元处1倍的罚款79014.36元。对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22849.71元、2020年度增值税7671.84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22849.71元、7671.84元。对少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599.48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1599.48元。对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756.05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5564.04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14756.05元、25564.0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1,455.4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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