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营改增计税方式适用
留言时间:2021-11-15 | 答复时间:2021-11-16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 |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招拍挂取得一个地地位,发改委一个立项,2016年4月与总承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注明了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但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审核原因迟至2016年5月12日制证并下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也顺延从2016年5月12日起,项目实际与总承包单位签约备案在前,施工准备工作也已展开。请问:该项目是否可认定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