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0〕0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9 13:2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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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0〕70号
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TBBFM0Y)
我局(所)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根据检查通知书送达情况说明企业已经走逃。
被查企业2018年05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二)、根据税收征管系统的查询分析,说明企业经营业务虚假。
2017年12月05日企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723496至21723520;2018年01月25日企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311061至22311085。已在2018年1月份开票、抄税、申报,金额:4903645.04元,税额:833619.62元。
上述发票开具给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余江县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户企业,发票开具内容为PE管材、吸顶灯、电线等五金材料等。
通过大数据平台,认证情况及交易信息上游查询,无进货发票信息。企业在申报2018年1月增值税时,在附表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中,填写与销项税额833619.62一致的虚假进项抵扣金额。且申报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各项数字都为0。
综上所述,企业涉嫌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说明企业资金流虚假。
经金税三期征管信息查询,企业没有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说明是空壳企业。
通过对企业基本户的信息查询,银行以征管系统账号信息:32050172853600000479查询无结果,以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为条件查询无结果。
(四)、下游受票企业已证实接受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余江县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311076至22311085,金额:951627.93元,税额:161776.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异地协作平台中提供的对受票企业余江县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稽查报告表明,实际控制人何卫国犯罪团伙交代,在经营期间该公司接受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据公安侦查,上述发票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2.5%购买的,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淮安隆德兴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723496至21723520;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311061至22311085。金额共计4903645.04元,税额共计833619.62元,价税合计5737264.66元(详见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19日